这些最基础但企业经常会犯的劳资问题,一个案例分析到位!
最近,有很多朋友都会问小保:公司没给员工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保怎么办,需要赔偿工资吗,等等的这些问题。小保跟大家一再强调,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千万不能这么去做!今天,小保用一个实际的案例一次性为大家说清楚对企业具体会有哪些惩罚:
01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甲进入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公司亦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甲在乙公司上班至2018年1月17日。
2018年1月18日,甲要求乙公司补发所拖欠的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乙公司于当日支付给甲工资余款,甲出具一份承诺书,确认工资已经全部结清。
2018年3月22日,甲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8年5月13日,甲申请撤诉。
2018年6月18日,甲再次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依法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甲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02
争议焦点
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2、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03
法院观点
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乙未为甲办理社保登记,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未为甲缴交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负补缴义务。
2、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甲的诉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甲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未订立劳动合同非法用工的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计算,即从2017年5月用工一年期满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应算至2018年5月。
甲已经于2018年3月22日提起了仲裁申请,故应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时效应自2018年3月22日起重新计算。故认为甲在2018年6月18日再次提起仲裁的诉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前所述,因乙未为甲缴交社保导致甲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乙应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甲并未举证乙存在上述前提条件,且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亦不属于可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范畴,故对甲请求乙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100%的赔偿金的诉求原审不予支持。
04
知识拓展
在《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仲裁时效有着不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但目前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方面不存在争议。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8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因此在具体的案件适用中,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之后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也分为两种,一般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
(1)一般仲裁时效: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
(2)特殊的仲裁时效: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的关键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双倍工资系一种法律责任,而非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有高度的话语权及决定权,因此一般而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应归责于用人单位,故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可见,双倍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而系带有惩罚目的的一种法律责任。
05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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